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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
我国法律虽然对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审判实践上一般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对所有的主张或事实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下几种情况不需证明即视为真实,可以免除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包括了一般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一般的债权凭证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欠条以及收据。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是指,虽然不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
装修合同纠纷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装修单位没有履行完装修合同;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