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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1.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下列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他们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这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主要包括
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最终被对方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不被追认,则合同无效。这个相对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在无权处分行为中享有处分权的人。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要使这三类合同有效,相关权利人必须进行追认。而法律规定的追认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