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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登记是否须转让双方申请

土地变更登记是否须转让双方申请

2020-07-28 70
普法内容
土地变更登记一般须转让双方申请,但土地总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继承或遗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政府决议与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补发换发土地权利证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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