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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其次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
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仅涉及出轨事实,出轨方表示悔过且保证以后不再出轨,则该协议有效;若协议包括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在离婚时一方承认该协议效力的,则不受此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保证双方对婚姻的忠诚签订的民事协议,是一种兼具人身性与经济性双重性质的民事合同。夫妻忠诚协议的人身性体现在这项协议存在于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中,经济性则体现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时的经济制裁性。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订立“忠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忠诚协议需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如果在捉
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夫妻双方应当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财产分配方面履行相应约定义务的协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忠诚协议是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就并非无效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以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进行分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
被迫签订的协议没有效。具体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