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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2022-01-25 330
普法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1、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由于缔约时未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损害,而受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履行利益的最高限额; 2、信任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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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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