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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其次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实际履行原则,即指债务人应按债中规定的给付标的来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任意变更给付标的。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
合同的履行全部原则,在法律上应当表述为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全面原则,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六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
什么是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被称为“实物履行”。 在经济合同中,应该贯彻实物履行原则,即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必须要履行,一般不可以用其他财物进行替代。只有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时候,例如履行时间已经过期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实际履
合同被宣告无效,但是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话,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返还,没有办法返还的话,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折价补偿。具体来说,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自始不能够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交付对方财产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