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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
委托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二)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
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合同可区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指示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
中介合同中介合同中的权利: 1、中介人建立合同的,享有报酬请求权; 2、如果中介人未能建立合同,委托人可以按照约定支付必要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介人促进合同成立的,委托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
居间人,又被称为“经纪人”,它指的是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充当订约媒介,或订约机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报酬,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委托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主要有包含:居间人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和居间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两点。 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介入义务;隐名以及保密义务
在居间合同商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商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分歧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实。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因为对方未按商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