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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与合同冲突一般以合同书为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冲突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认合同的效力。 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如果原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得变更,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应当以补充条款为准。
股东协议则是约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因此,公司法效力为先。
先有合伙协议,再有章程。公司章程已备案,可在工商局查询。而且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对外披露。解决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办法如下:(1)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毫无疑问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解决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冲突的办法是: (1)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毫无疑问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 (2)如果公司章程已经提交,
遗嘱内容出现冲突时,一般是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
合伙做生意的,协议应当这样写: 1、合伙的事项是什么,这个是必须写清楚的; 2、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合伙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 7、合伙人发生争议后,解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出现冲突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
合伙办公司的合伙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就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例如打算设立的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第二就是股东的投资金额,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三就是关于公司管理决策的一些约定,例如公司的人事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