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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满足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的债权债务合同有效。
债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债权须合法有效,虚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债权人构成受领迟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债务人将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为:债权质押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权质押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具备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
(一)质权人的效力 一是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出质股权的价值。 二是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三是质权保全权。当质物可能贬值损坏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债权转让一般指的是涉及的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债权转让一般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如果是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中的新的债权人,因此原合同中的债权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担债务。意思就是,债权人欠了债务人钱,与此同时债务人也欠了债权人的钱。并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都是合法的,只要有其中一个债务不合法,就不能主张抵销; 第二,相互抵销
代持股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即成立生效,即需满足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合同的无效事由包括: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