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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必须要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则不是必须为其保留份额。 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
立遗嘱时不一定必须为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嘱人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遗嘱人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与遗嘱之间,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对外,遗
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的,则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继承。首先,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最后,在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
遗产继承份额确定的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的予以照顾,适当的多分一定的份额;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