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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出嫁女户口迁出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
1、外嫁女一般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2、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将户口迁入丈夫家,而又不具备丧偶或离婚的因素时,则没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款。 3、法律依据:
如果当地村委会以户来算土地是要补偿的
其所有成员都完全平等地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由此可见,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的 必要条件,也是惟一条件。
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关于外嫁女征收补偿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其中,最核心的标准,是看有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户口只要迁出了,原则上就不能享受土地征用补偿。但实际执行时,大多以当时的承包人为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分地前出
女儿出嫁后是否有拆迁补偿,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的: 1、如果女儿出嫁后户口还没迁出的,则该出嫁的女儿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享受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2、如果女儿出嫁之后,其户口被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款。
女儿户口迁出能继承家产。女儿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会因为户口迁出而丧失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法律的规定,同一顺
外嫁女不一定能够获得征地补偿。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在本村,同时本人依然在本村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话,就能够享受征地拆迁的补偿。具体来说,外嫁女要参与分配娘家村集体所取得的征地补偿,需要结合自身的户籍信息、日常生活和生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