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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方法: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能确实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个人可以去福利院领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
离婚后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领养儿童可以在县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
已有子女,可领养。 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没有孩子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孩子;有孩子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
应该不可以,具体的你可以咨询民政部门,领养应该办什么手续。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
收养被收养人的前提是收养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程序报主管机关进
抢孩子的行为非但不有利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丧失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将孩子强行从另外一方的身边带走,既是对于另外一方的伤害,也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也完全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一方有抢夺孩子或者是蓄意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养父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便成立了。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上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法律关系之规定。同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