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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适用的权利有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
要看什么合同,不同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还有像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等都有任意解除权,并没有时间限制,但某些合同有,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不算诈骗。两者的概念不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