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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使用且应当纠正的企业名称主要有: 1、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名称; 2、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企业名称; 3、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企业名称; 4、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
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民法典》对企
企业兼并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适合法律法规纠正的企业名称有: 一、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眼; 2、企业含有邪恶宗教和侮辱性词语; 3、纠正其他不适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名称。
应纠正的不适合企业名称: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企业名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企业名称;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可能被公众欺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
原则上来说,关于外资企业名称内资企业名称适用同样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应当首先将拟用名称到工商局办理预先核准。经审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连同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工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纷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不适宜担任股东: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嫌疑人; 4、因贪污、受贿、侵占他人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
因为经营决策或者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这时候相关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公司本身,就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制度,我国对此规定了《企业破产法》。同时,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就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