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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一般不得转包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承揽的辅助工作可以转包给第三人完成。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服务合同可能还没有到期就遇到一些原因而需要解除该合同。那么要求接触的一方呢就要向对方发出“解除服务合同协议书”,在得到对方的同意后,才可解除该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可以转委托的,只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就可以将服务合同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经过转委托后,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
服务合同是可以转委托的,只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就可以将服务合同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经过转委托后,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
服务合同是可以转委托的,只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就可以将服务合同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经过转委托后,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
服务合同是可以转委托的,只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就可以将服务合同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经过转委托后,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
债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服务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可以起到调控市场,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因此,根据民事法律合同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缴纳印花税。服务类合同作为以服务作为标的的合同,印花税缴纳标准为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 服务类合同是服务方以自己的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后,转让保险标的的,认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产生变动。此时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告知保险人,方便保险人调查保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