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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主要股东不应高估或低估出资额,事业单位应注意保证出资到位的问题。股东出资是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与公司的商业活动中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交易安全,而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的
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可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看到。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认缴出资指的是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是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股东应该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金,在公司注册时先由股东认缴,并约定在一定出资期限内,必须缴纳完毕的出资额。我国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