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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股权赠与合同在出现法定可撤销事由是能申请撤销的。法定可撤销事由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一方实施欺诈行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存在重大误解;法定其他事由等。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股权赠与在股权尚未实际交付给受赠人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了,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的,则不能撤销赠与,除非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转让前,但不得撤销的赠与除外;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有义务支持赠与人而不履行的。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
口头赠与如果不是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其余情形下不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
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交付或者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到
房产的赠与,需要履行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第二个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正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如果双方只是处在第一个过程之中,这时候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在正式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