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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国外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继承国内的房产的手续。首先应对遗产进行继承公证,然后再向到房屋管理办理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查之后情况属实的,可以依法办理继承过户登记。
女儿在国外继承国内房产的方式: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相应的继承顺位,确认子女、配偶、父母的房产继承份额,并及时作出继承的表示。该房屋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需再进行登记转移,但经过登记的房产,才可以进行转让。
子女一般是可以继承父亲在国外的遗产的。但父亲立有遗嘱排除其继承的除外。可以继承的遗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合法财产。
1、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 2、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如果儿媳与儿子结婚之时,房子已购,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此时儿媳无权继承,孙子与老奶奶俩个人继承。现在孙子一直不出现,老奶奶走公证继承难,可以到法院起诉继承。 但起诉,对方不到庭,也不委托律师到庭,如果
外国子女继承中国房地产,必须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公证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持身份证明、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宜。
2005年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确认遗嘱效力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范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
根据我国民法分析:首先需要确定,香港人在国内留有房产的,无论是香港籍的继承人,还是内地籍的继承人,都能继承房产。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涉及的遗产标的在国内,哪怕当事人是域外人士,都应当按照我国民法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因
儿女继承父母的房产,应当申请登记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知,子女办理房屋过户前,需先到父母户籍所在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申请过户,还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等
司法实践中,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在外国的话,受诉的国内法院难以直接分割。同时,我国先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国内法院能不能直接分割位于海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此,建议当事人采取向国外法院另行起诉的方式,分割在海外的财产。具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