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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的。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股东之间没无法按期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可以选择再行约定缴纳期限,也可以直接选择注销。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
注册资本比例同出资金额一般情形下都是不一致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到位。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到位。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到位。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认缴出资指的是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是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股东应该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金,在公司注册时先由股东认缴,并约定在一定出资期限内,必须缴纳完毕的出资额。我国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公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