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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不同情况下房产的分割是: 1.夫妻两人中的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
1.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2.婚前购买,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这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想要不分或少分,要满足下列条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
1.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2.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
1、一方出资 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1)如果该婚前房产单纯是一方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另一方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两人房产分割未婚情况即未婚则不形成夫妻关系,按普通的财产分割处理。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
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
房子别人名字,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1、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共有的名称,这种情况涉及案外人的权益,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不会处理; 2、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可以一并收集涉及债务或者赠与的相关证据; 3、离婚时,只能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系其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但是,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的话,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对于如何分割,根据意思自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