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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诉讼费,在中途过程中撤诉,如果原告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那么原告交纳的诉讼费就可以减半收取。剩下的会退还。但如果是行政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会按规定执行被法院驳回,如果是驳回起诉,已经交了的诉讼费可以退回来。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
撤诉钱能退回来,但是只能退一半。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会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费。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事情完结之后是否退还诉讼费,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
属于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有必要的话可以找律师。
不退还。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
被驳回的起诉费需要退还。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
撤回起诉的,诉讼费应当按照案件的标准进行收取。民事案件的原告去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同的案件类型有不同标准,原告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受诉的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在宣判前,原告向人民法院撤回
欠钱没有欠条,若对方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且承诺予以返还,就能要回来。如果没有借条或者其他证据,在双方确认该债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手段固定证据。如果对方不认可,也没有借条,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的存在及你享有该债权。没有借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