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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保管人违反仓储合同一般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这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要求,就可以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仓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承担规定如下: 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使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4、
保管合同的责任包括: 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