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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2021-02-18 63
普法内容
提存诉讼的效力的认定: 1、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其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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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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