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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记处办理,其他登记
有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5、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不属于直系血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要求结婚
结婚的条件包括: 1.男女异性且双方自愿结婚,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为二十二周岁,女方二十周岁。 3.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4.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
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
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几种: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 1、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2、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
中国香港地区结婚的条件,主要依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双方属于单身人士,并不存在其他合法的配偶。而且,结婚需要出自于双方的自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属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在香港地区结婚。具体分为以下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