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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法律风险: 1、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 2、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 3、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 4、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
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作用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就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的票据,以取得资金。票据的质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持票人在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 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确。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如何承担损害;有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怎么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
倒签合同的风险如下: 法律方面的风险。一旦双方在合同还没签订的时候,产生纠纷之后会比较难以解决,这个时候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不能体现,导致法律风险较大。 管理方面风险。补签合同没有遵守合同管理规定,降低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使管理秩序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