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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

2021-01-19 82
普法内容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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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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