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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所欠债,妻子不一定要一起还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欠款是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妻子事后追认认同该笔欠款的,要一起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的,和妻子没有关系,不需要一起还。
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知情也是要还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妻子欠的债务不一定需要丈夫偿还。妻子欠钱丈夫是否要偿还应当看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的,应当由个人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应当仅用丈夫个人的财产偿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层次关系,一是夫妻做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财产权,当然也要共一承担债权。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妻子与丈夫的人身侵权关系,妻子伤害丈夫理应进行赔偿,因此当丈夫为治病的必要花费,当然由妻
前两天这个问题也困扰了我,我也一直关注,经过多年的很多人的努力,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意思如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由夫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丈夫欠钱,妻子不一定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妻子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共债共签的情形。对于妻子一方确实不知情、同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者是丈夫一方在婚前就欠下的个人债务,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妻子都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
丈夫有外遇,妻子能否要经济补偿,要看丈夫外遇的具体情况。如果丈夫是与另外一方同居,长期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已经严重到构成了重婚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男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如果并没有达到同居或者是重婚的地步,那么不能够要求离婚
关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承担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出具的借据,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求借的借款,不管该笔借款用于何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其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除此之外,一方假借配偶的名义共同借款的,如果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