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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
首先允许这些股东自行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 意,不是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比例,而是出让股权的当下的出资比例。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权结构,指的是股份公司中,各种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股份与股份之间的关系。所谓股权,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人持有的股票比例,以及根据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股权权利和股东义务。换言之,基于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例如分红权、表决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