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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致使己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己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
(一)提醒义务之条款范围界定 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是为了告知合同接受方该条款的存在,使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接受方所理解和接受。将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同内容对提醒义务进行分别梳理。 (二)提醒义务履行之方式、程序和后果
对于没有时间的合同,合同生效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时间;合同已经失效的,也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