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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赔偿明确

小产权房赔偿明确

2020-07-26 127
普法内容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赔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赔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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