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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手续办理过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一)办理收养登记,去哪里办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
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规定的
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登记发给收养证明的,收养关系成立。
孩子送养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将孩子送养出去的,应当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离婚双方有孩子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就离婚事宜充分协商,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探视权等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由双方本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