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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业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仓储业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021-03-29 103
普法内容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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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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