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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法律要求单位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单位活动才合法。以前,对单位超越其业务范围或者单位负责人超越单位赋予的权限订立的合同,一般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请简述一下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有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使是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也将发生效力,因为善意相对人不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按照劳动法,相对人为善意的则合同有效,相对人为善意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合同行为超越了权限,该合同有效。因为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