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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定传染病是指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
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
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括患重大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因为疾病判定婚姻无效,可以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只有三种:重婚、有近亲关系以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1、属于无效婚姻的疾病是:不宜生育的医学性遗传性疾病;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等。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
1、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2、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
1、患有哪些精神疾病都不会导致婚姻无效。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 2、《民法典》只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3、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有以下种形式: 1、重婚,主要是针对在有配偶者的情况下,还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 2、具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针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
在过去的法律里有规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或者是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自然人禁止结婚,但该法律已经失效。如今具有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该条规定删除,因此,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患有何种疾病会不能结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