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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作风纪律的具体要求

党员作风纪律的具体要求

2020-05-19 2,817
普法内容
分为以下几类: (一)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是:党的每一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中央权威,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坚决反对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行为。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定。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在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明确规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工作;在少数和多数的关系上,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6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违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在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关系上明确规定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在全党和中央的关系上明确规定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越权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与中央不一致的主张。陈云同志指出:“个人对组织、少数对多数、下级对上级、全党对中央,服从是无条件的。组织、多数、上级、中央的决策正确时,自然要服从;如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怎么办?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同时应该按党章规定的权利,提出建议,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三)人事纪律党的人事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和调配干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程序。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人事纪律是执行党关于干部队伍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中央多次强调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那种无视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党的人事纪律要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而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进行,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四)财经纪律党的财经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指党和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7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严格执行党的财经纪律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于进一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保密纪律党的保密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方面应遵守的规范。其具体内容是: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党章把“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之中,并且写入了入党誓词。除了上述纪律以外,党的纪律还包括群众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作为党员、党组织,违反上述纪律,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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