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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合同,被代理人的处理方式是: 1、可以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 2、不予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
如果法人代表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
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六十
代理人经过被代理人授权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
代理人越权签合同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予以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
别人冒充代理人代签合同时,该合同对被冒充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冒充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冒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
由于合同的签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所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社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