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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的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离婚时没有对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
可以要求再次分割。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离婚后是可以要求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生效。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均可就离婚协议进行协商并变更,无需任何理由。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
萧先生与肖女士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2007年3月23日,萧先生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女士离婚。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女士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余元。法院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其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账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不可以对公积金账户进行处分。根据《民法典》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
首先,除非职工退休或者购买商品房,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取的。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对其进行分割。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想要分割公积金的,一般都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进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