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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
取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并非法律术语,通常会作为预付款融入主合同的价款中。定金属于主合同的担保,适用“定金罚则”。也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或协议是从合同中支付定金而不支付的,不构成违反主合同或协议;交付订金的合同或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定金而不交付的,构成违反主合同或协议; 2、当交付和收受定金的当事
买房时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几个差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
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却不具有这类担保性质,只具有预付款的作
定金和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买房的时候,如果购房者支付的是订金,那么如果后续不能签订购房合同,订金是可以返还给购房者的。 1、但是,如果在买房的时候,只要购房者交付的是定金,那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定金
签订合同是定金。订金我国法律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属于约定俗称的产物。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