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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1、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2、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填写双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约工作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男女双方中一方户口在香港,那么办理结婚登记既可以在内地领证也可以在香港领证。在内地领证需要修改公民出具未婚证明,并进行香港律师公证;在香港领证,需要内地公民出具未婚证明,在香港拿到结婚证明后在中国大陆使用,需要进行香港结婚证公证。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
一、补办结婚证的条件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当事人依法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持有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 位、村 (居 )
一、补办结婚证的条件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当事人依法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持有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