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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需要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不可以不给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分钱,否则遗嘱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
当然不行,必须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继承。但现实中并非必须同时存在这三种继承人,如果存在,则以遗赠继承为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生活有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权作为一种人身性权利,是不可以赠送的。 遗产继承权,即继承人依法或者被继承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拥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权属于一种期得权利。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还没有实现时,且没有实现其权益前,不能
女婿能继承老丈人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女婿是不可以继承岳父的遗产的。但是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如果产生诉讼,那么女婿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例如亲戚和邻居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