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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3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
质押合同,不用什么条件就可以生效,自交付质押物是生效.但有效不代表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两人之间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好办,如果质押人不守承诺,把质押物卖掉,而那质押物是不动产的话,而你又没有和他办理质押物
1、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2、《民法典》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 3、因此,质押合同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主要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一种质押。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为: 1、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该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此外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要明确地指出。这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趁
工程的承包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没有资质的工程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股权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