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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这些: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4.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应当均具备缔约能力。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要约内容应当包括拟缔结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民法上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违法性、胁迫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胁迫故意四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当事人主张对方胁迫其签订合同的,需要举证证明对方以给其名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