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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 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下面几点区别: 1、两者的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 2、出票与承兑方式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即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在收款人签发后由付款人承兑。相比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