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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所有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若是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自愿偿还。
继承遗产是会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而继承人又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那么继承人就有义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清偿,也可以选择不予清偿。
1、欠债人故意不继承遗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债权人也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归于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到了自身债权为前提的。这些处分行为包括: 1、放弃过期债权;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
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
如果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尚有债务未清偿的,则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债务已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偿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义务偿还债务。而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