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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孩子到哪里去

起诉离婚后孩子到哪里去

2021-03-11 63
普法内容
《民法典》规定离婚期间孩子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因为此时仍然是婚姻的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后不用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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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到法院起诉离婚去哪里离婚去哪里
    怎样到法院起诉离婚去哪里离婚去哪里

    《民法典》规定起诉对方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在开庭前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进行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若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2021-04-23 87
  • 附近哪里可以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
    附近哪里可以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

    起诉离婚去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01-11 123
  • 诉讼离婚去哪提起诉讼才好起诉离婚去哪里
    诉讼离婚去哪提起诉讼才好起诉离婚去哪里

    起诉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020-01-26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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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到哪里去起诉?

    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

    2021-04-16 15,340
  • 起诉离婚到哪里去起诉?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

    2021-04-17 15,340
  • 起诉离婚到哪里去起诉

    需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2022-04-10 15,340
  • 起诉离婚到哪里去起诉离婚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

    2021-01-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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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起诉在哪里起诉 01:08
    离婚起诉在哪里起诉

    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要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前往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果是不同地点的,原告就应当前往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

    2,087 15,340
  • 离婚诉讼去哪里办 00:52
    离婚诉讼去哪里办

    离婚诉讼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流程有以下六步: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

    432 15,340
  • 起诉离婚要在哪里起诉 00:59
    起诉离婚要在哪里起诉

    起诉离婚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 1、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基本管辖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也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但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2、存在以下例外情形: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

    1,041 15,340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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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35-7909
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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