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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新婚姻法的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
通常情况下,如果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且一方是文职军人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非军人对
军人妻子离婚时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是,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
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
首先,如果配偶是军人,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军婚。与普通人离婚不同,同军人离婚,需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必须获得军人本人的同意。如果军人本人不同意,就不能擅自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军婚的主要规定是指,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根据第1081条,军婚受到婚姻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的话,必须经过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的话,就不准许双方离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作出了另外的规定。对于军人
起诉离婚,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