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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其次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是短信作为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难以确定,例如发送短信的号码是否为借款人所有,短信是否为借款人所发送,短信的内容是否能够准确的反映借款的详情。 单一条短信的证明效力并不高,借条或录音公证、短信、证人证言形成一个证据锁
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提起诉讼后,可以将公证文书和手机短信交给法院,在开庭时由对方进行质证,最终由法院来认可其证明效力。对于重要的一些短信,存储于手机中,千万不要删除了,尤其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要钱的短信、或者双方协商离婚的短信等等,都非
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
结婚前的彩礼不能因为要离婚而要回来。给女方彩礼如果没有结婚的,从某种角度上讲,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况的,是可以要回的,比如,送给的东西就是为了要结婚的,那么如果对方没有应男方的要求结婚的话,是可以要回的。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
妻子性冷淡可以作为离婚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1、首先,男女结婚后是有履行夫妻义务责任的,如果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诉讼离婚依据的; 2、其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也是我国司法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要合法,内容合法。即使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也不是全部的录音都有效,录音在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相
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