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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
查封房产后,办理的抵押仍然有效,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参与被查封财产的分配,并可以就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法院拍卖房屋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就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冻结。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股权查封后可以办理解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可到原采取质押手续的部门办理解押手续。解押手续办理完毕后,债权人无权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后法院查封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
可以查封,因为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拥有质权的还是一样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最好抵押的时候做个声明。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等其它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时,可以查封保全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实行股权查封时,若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用评估的,只要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为“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 若是在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拍卖之前,就需要评估,还要收取一定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权质押的办理手续如下: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例如,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