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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分支机构依法被撤销后,必须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公司破产清算对清算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但是,如果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将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清算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
这个问题已经问的十分清楚了,但并不好回答,所以应该没有律师愿意花时间精力研究与回答。问题始终是要解决的,特答复如下:第一,除了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之外,没有法律对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大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
公司清算组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
公司在挂牌上市的过程中尤其是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今天我们来讲讲关于董事方面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人数的要求是,最少为五人,最多为十九人。并且,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情况下,董事人数都是奇数,这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表决平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