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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以遗嘱形式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从目前的理论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看,认为变更保险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通过遗嘱形式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论述,“以遗嘱方式
公证遗嘱一般不可以更改的。但遗嘱人通过再立公证遗嘱,指定与该公证遗嘱相抵触的内容,并再次公证的,可视为撤销成立在前的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可以更改,但是更改须有限制。因为公证遗嘱证明效力较高,在后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更改需谨慎。
强迫遗嘱人更改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无效的。 遗嘱的有效要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被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
强迫更改遗嘱无效。法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特征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如果想把个人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建议通过遗赠的方式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
香港遗嘱在国内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规定。 如果继承人的户籍是在大陆的,属于中国国籍人,那么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就适用香港法律,来认定其效力。 香港遗嘱想要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要先行办理公证,也就是